手稿本中此題在書眉。
康熙間,有術人携一榼,榼中藏小人, 「榼中」:異史本、鑄本、二十四卷本作「榼」。長尺許。投以錢, 「投以」:異史本、鑄本作「投一」。則啟榼令出,唱曲而退。至掖,掖宰索榼入署,細審小人出處。初不敢言,固詰之,始自述其鄉族 「始」:鑄本作「方」。:蓋讀書童子,自塾中歸,爲術人所迷,復投以藥,四體暴縮;彼遂携之以爲戲具。宰怒,殺術人。留童子,欲醫之,尚未得其方也。 鑄本、二十四卷本、異史本「殺」上有「杖」字,無「留童子,欲醫之,尚未得其方也」十二字。〔但評〕爲鬼爲蜮,如此類者不少。保赤之道,官宰耳目難周,爲父兄者,自保護其子弟已耳。〔馮評〕殺術人,烹其肉以餉童子,當得暴長,見龍宫外方。
〔何評〕比年東亦有此事,官曾究之,未聞能殺術人也。宰其賢矣。
〔校記〕(底本:手稿本 參校本:異史本、青本、二十四卷本、鑄本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