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員官


濟南同知吴公,剛正不徇。 不徇:〔何註〕徇與殉同。漢書·賈誼傳:「貪夫徇財,烈士徇名。」△按:徇有多義,一義同殉。徇名,即爲名節而獻身。此處徇義爲曲從。 「不徇」:鑄本作「不阿」。時有陋規,凡貪墨者,虧空犯贜罪,上官輒庇之,〔但評〕此等陋規,誰始作俑,其故可知矣。以贜分攤屬僚,無敢梗者。以命公,不受;强之不得,怒加叱駡,公亦惡聲報之,曰:「某官雖微,亦受君命。可以參處,不可以駡詈也!要死便死,不能損朝廷之禄,代人上枉法贜耳!」 青本「人上」作「人償」。上官乃改顔温慰之。〔但評〕不肯損俸禄代人償枉法贜,堂堂正正,上官其將奈何!大抵肯代人攤贜者,未必捐自俸禄也。更有取枉法贜之官,而亦抵死不肯代人攤賠虧項者,又其另爲一員官也。人皆言斯世不可以行直道;人自無直道耳,何反咎斯世之不可行哉!〔馮評〕兩頭叙事,中間夾此一段作議論,如傳贊然,横亘其中,鶴膝格也。斷續之妙亦本史法。會高苑有穆清懷者, 青本「何反」作「可反」,並鑄本、異史本「清懷」作「情懷」。狐附之,輒慷慨與人談論,音響在座上,但不睹其人。 「慨」:康熙本誤作「忼」。「不睹」:鑄本作「不見」。適至郡,賓客談次,或詰之曰:「仙固無不知,請問郡中官共幾員?」應聲答曰 「答曰」:青本作「曰」。:「一員。」共笑之。復詰其故,曰:「通郡官僚雖七十有二,其實可稱爲官者,吴同知一人而已。」〔馮評〕此狐可即名之曰「狐中董狐」。是時泰安知州張公者, 「公者」:鑄本作「公」。人以其木强, 木强:〔吕註〕前漢書·周勃傳:「勃爲人木强敦厚。」註:「木强,不和柔貌。」號之「橛子」;凡貴官大僚登岱者,夫馬兜輿 兜輿:〔何註〕上山之輿也。之類,需索煩多,州民苦於供億,公一切罷之。或索羊豕,公曰:「我即一羊也,一豕也,請殺之以犒騶從。」〔何評〕易于遺風,於茲未墜。大僚亦無奈之。 「奈之」:鑄本作「奈何」。公自遠宦,别妻子者十二年。初莅泰安,夫人及公子自都中來省之,相見甚歡。逾六七日,夫人從容曰:「君塵甑 塵甑:〔吕註〕後漢書·范冉傳:「冉字史雲。桓帝時爲萊蕪長,遭母憂不到官。議者欲以爲侍御史,因遯身逃命於梁、沛之間。所止單陋,有時絶粒,窮居自若。閭里歌之曰:『甑中有塵范史雲,釜中生魚范萊蕪。』」○按:冉一作丹。猶昔,何老誖不念子孫 老誖不念子孫:〔何註〕誖音背,乘也。〔吕註〕漢書·疏廣傳:「廣子孫竊謂廣所愛信者説買田宅。廣曰:『吾豈老誖不念子孫哉!顧自有舊田廬,今復增益之,以爲贏餘,但教子孫怠惰耳。』」耶?」公怒,大駡,呼杖,逼夫人伏受責。〔馮評〕「鐵面」二字不足以盡之。○妻者齊也,何至操杖。且此數語亦俗情常話,聽不聽惟公,何妨正言告之,安得强天下婦女皆作聖賢耶?如張公者終不忍議之矣。公子覆母身號泣,乞代。 此上十五字:二十四卷本、異史本「母身」作「母自」,並鑄本「伏受責」作「伏首」。「乞代」:鑄本作「求代」。公横施撻楚,乃已。〔但評〕每見有夫人公子,隨赴任所,内外勾串,關説營私。以此推之,夫人公子亦應杖者。○爲其塵甑猶昔,而老誖加之,原是夫人之謬;怒而杖之,亦戾矣。想亦照枉法贜律擬之,第未計其甫起意而贜未入耳。夫人即偕公子命駕歸, 青本「夫人」下有「怒」字。「歸」:二十四卷本、異史本作「婦」。矢曰:「渠即死於是,吾亦不復來矣!」逾年,公果卒。 「果卒」:鑄本作「卒」。此不可謂非今之强項令也。然以久離之琴瑟,何至以一言而躁怒至此,不情矣哉!而威嚴能行於牀笫, 青本「至」作「之」,鑄本「不情矣」作「豈人情」,「威嚴」作「威福」,「於牀」作「牀」。事更奇於鬼神矣。

〔馮評〕殿以此篇,抬文人之身份,成得意之文章。

〔何評〕印綬纍若,獨許爲一員官,吴公之剛正可想。

〔校記〕(底本:康熙本 參校本:青本、鑄本、異史本、二十四卷本)